2006年12月6日 星期三

95.11.11. 任秀妍律師所主講的「婚姻法律講座」之聆聽手記



11.11. 任秀妍律師所主講的「婚姻法律講座」
 

▄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民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 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30- 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 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民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 ,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民1003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夫妻在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1018-1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自由處分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減免分配數。
一方死亡﹕有2個小孩→各三分之一。
配偶可先請求二分之一,是為二分之一分配請求權(死亡二年內請求 ,可以少繳遺產稅)。
法院在他方要求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反包二奶款:1020-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 ,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 ,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 ,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夫把房子送給二奶,妻可申請撤銷,可追溯離婚前五年的無償贈與。
如果債務人脫產轉給他人,債權人也可以申請撤銷。
假扣押一般需1/3保證金,但此類只需1/10即可。
兩年內起訴
1010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 ,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子女姓氏可經雙方協議,未必須從父姓。

妻子固然要凡事順從丈夫

但在創世紀中也有丈夫應該聽從妻子的例子
上帝對亞伯拉罕說﹕凡莎拉對你說的話你都該聽從。(創世紀二十一章十二節)
 

▄ 夫妻間性行為須兩情相悅,否則仍可能
→觸犯妨礙性自主

刑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 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妨礙性自主,已改為非告訴乃論,但是對配偶,或一方未滿18歲 ,還是告訴乃論。


若配偶多年不回家,可告其惡意離棄。民1052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父母對子女
民1089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 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 ,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 見



馮志梅文章﹕蘭花開了!。
出問題的婚姻如蘭花謝了之後可能第二年就開了,也可能經過四年沒動靜,到第五年


才開。你要耐性等待


1090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 ;糾
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親權濫用之禁止,離婚後有一方虐待小孩,另一方得申請改定監護權
 



▄ 家暴
家暴法3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暴適用範圍,包括雖無婚姻關係,但是曾同居者。

夫妻吵架,姻親介入,於事無補。
三等親內的買賣(不動產移轉)視為贈與,要課贈與稅。



對於犯家暴者可以提出告訴的罪名



重傷害﹕四肢的任一,或五官的任一失其功能→不是採告訴乃論。
輕傷害﹕皮肉傷,乃是採告訴乃論。
刑305 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221 妨害自由,拘禁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在房間內(門沒打開)侮辱人不算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指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如在陽台罵人 ,即構成公然侮辱→謗罪。
結婚須有公開的儀式﹕在旅館房間結婚,有幾個親友參與,不算 ,但如果打開房門,讓路過門口的人(如飯店服務員經過時可以看到 )→算有效。
 

▄ 告訴乃論的罪→有6個月內追溯期。
如為連續的行為,則以最後一次為準,起算6個月。
如果擔心出庭時的自身安全,可要求法院分別審理。
到法院不一定可以得到正義公理,雙方都是各說各話,法官如何判定?


▄ 眼神是否閃爍、態度是否遲疑、是否一直搓手?
法院通常認為先告的人是有理的。

測謊的原理﹕脈搏及心跳是否加快

      出汗是否較多等  


能直接回答的多是真話。
婚姻受害者可選擇不離婚,而擇分居,但加害者,則不可選擇不離婚。
通姦﹕台灣法院實務,通常第一次判四個月,第二次判8個月。
6個月內可緩刑,易科罰金,一天900元,一個月27,000,六個月才16.2萬元。


法院要求要能抓姦在床,給徵信社機會,但少數徵信社常會兩邊賺。
有時抓姦沒被抓到,反被先生告不被信任,以沒有「互信基礎」 ,訴請法院判離婚,有時法官會判離婚成立。
可以申請外遇民事賠償。


▄聖經中對離婚的看法
林前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 ,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只有當不信的一方,主動求去時,信的一方才可以同意離婚。
太5﹕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 離婚
1. 協議離婚
2. 判決離婚,民1052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婚﹕後婚無效。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若婚姻不是經雙方家長同意的,婚後可能也會受傷害。
重大不治的惡疾。
精神疾病(憂鬱症)
報配偶失蹤﹕失蹤三年可以請求離婚,失蹤七年可宣告死亡。
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不名譽的罪,如竊盜。


▄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法院會派家扶中心的工作人員訪視環境及了解雙方對孩子的教育計劃 。
也會詢問孩子的意願。
沒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權(週六、週日)
有監護權的一方擁有週一到五。
台灣與美國不同,只有無經濟能力者才可以請求贍養費
子女撫養費用不限於有監護權之一方負擔 須要雙方分攤。



林前7﹕10 -15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 ,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 (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 ,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 ,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不強行切斷孩子與父母任一方的關係。
離婚是兩敗俱傷,沒有贏家。
得到財產的,未必是祝福。
得到孩子監護權的未必一定比較好,將來單親孩子反而容易成為你痛苦 的根源。
謹守口舌,只可祝福,污穢言語不可出口。
如果你的另一半,不肯信主,要更加親近主。
注意是否忽視對方所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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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身時,不需要面對很多個性的問題。


▄ 對已離婚的人﹕
賽54﹕4-10 不要懼怕,因你必不致蒙羞;也不要抱愧,因你必不致受辱 。你必忘記幼年的羞愧,不再記念你寡居的羞辱。

因為造你的是你的丈夫;萬軍之耶和華是他的名。救贖你的是以色列的 聖者;他必稱為全地之神。


耶和華召你,如召被離棄心中憂傷的妻,就是幼年所娶被棄的妻 。這是你神所說的。


我離棄你不過片時,卻要施大恩將你收回。


我的怒氣漲溢,頃刻之間向你掩面,卻要以永遠的慈愛憐恤你 。這是耶和華─你的救贖主說的。


這事在我好像挪亞的洪水。我怎樣起誓不再使挪亞的洪水漫過遍地 ,我也照樣起誓不再向你發怒,也不斥責你。


大山可以挪開,小山可以遷移;但我的慈愛必不離開你 ;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說的。
人的愛是會改變的,今天對你好,明天可能會與你吵架
而雖上帝的怒氣是轉眼之間的,但上帝的愛卻是永遠不變的。



▄ Q&A
1.夫妻不同國籍,以丈夫的國籍為準據法。
2. 台灣的遺囑一定要自己寫,並且簽名才有效,打字再簽名則無效
3. 即使法院判決對方要支付,還須找出其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如對方只有薪水可強制執行,只可執行其薪水的1/3 (可能須與許多債權人均分此1/3)。
4. 被遺棄的一方才可因已經三年不同住而以惡意遺棄訴請離婚,主動遺棄的一方則不可以因分居主張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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